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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规定-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  作者:匿名 日期:2016/9/29 10:49:18 点击数:10236 [字体: ] [打印] [收藏]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怎样确定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0.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 本文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O%,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于是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该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不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取得业务人员的车票也是以自己员工的名义报销,这时税务机关就很难辨别。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根据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利。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15]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一是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二是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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