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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高校实际,决定从2018年起每年春季、秋季开展高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高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研究生或者毕业;
(三)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16号)文件执行。
(五)具有高等教师岗前服务成绩合格证书;
(六)经高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组考察,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
高等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认定条件(三)、(六)不作要求。
三、认定时间安排
从2018年起,每年春季4月、秋季10月开展两次高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2018年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四、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重庆市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网址:www.jszg.cq.cn)。网上申报成功之后,申请人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导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双面打印,本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高校提交规定的材料。
各高等对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学位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高等教师岗前服务合格证书、身份证以及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二)拟认定人员公示
各高等对通过审查人员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三)证书办理
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各高等报送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证书编号、打印工作。
对审核认定未通过的申请人,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在高等。
(四)证书发放及错误信息更正
各高等负责证书发放工作。对发现的错误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师资格认定错误信息更正登记表》至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更正信息。逾期不予受理。
(五)材料归档
各高等负责材料归档工作。《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个人人事档案,装档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高等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归档记录单》报送至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应严格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好春季、秋季认定工作。对经组织任命交流到高校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高校根据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安排适时进行。
(二)各高校要及时组建高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对本校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高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三)各高校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彭晓(市教委人事处,638656720)
李江(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265818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