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依据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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