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金(简称“金”)是为了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看点一:扩大了残疾人就业金免征范围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金。上述减免政策自2017年(费款所属期2016年)起执行。
看点二:设置了残疾人就业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金。
2016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545元(3倍:19663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345元(3倍:142035元)。
看点三:系统自动显示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更简便!
金税三期系统已与市残联系统联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将通过网络传输。用人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时,系统自动显示残疾人就业人数,免去您查询烦恼。
企业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有疑问,请及时向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