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是为工作需要而特制或购买的服装,也是职员在工作时需要统一穿着的服装。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据此劳保服区别一般工作服的显著特点是功能上的安全防护性。鉴于两者差异我们可以将工作服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保护类工作服,另一类是非劳动保护类工作服。下面谈谈两者在财税处理上的差异。
一、劳动保护类工作服
劳动保护类工作服,在企业采购时的会计处理可以计入“低值易耗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据此劳保服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在领用时的会计处理可以计入劳保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比如:生产企业工人带有安全防护设计的工作服,马路清洁工穿的安全警示工作服等都属于劳保服。
工作服
二、非劳动保护类工作服
非劳动保护类工作服根据服装是否印有企业标识等分为业务宣传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1.业务宣传类: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识工作服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属于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放这类工作服时会计处理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购入的进项税可抵扣。
2.职工福利类:对没有印制企业标识,也不具备劳动保护的“工作服”,则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支出,在企业采购时不得抵扣进项税,在领用时会计处理要计入“职工福利费”,同时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福利费总额没有超出工作总额14%之内可以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