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有哪些办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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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征收期改变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户,以及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均将改为按季度申报咯,也就是说,您的二季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均在7月份申报。特别提醒的是,运用升级版开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仍需每月按时完成抄税和清卡工作。
2
避开办税高峰
5月3日是节后上服务天,也是5月份申报期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与原有纳税人办税叠加,很可能迎来集中开票的高峰期,在此提醒纳税人,请您妥善安排时间,积极使用网上办税或掌上办税多种方式,或错峰前往办税厅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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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纳税人专票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23号),对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http://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4
可自行查询信用等级
2016年4月28日起,您可登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通过关注重庆国税12366微信公众号进行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外网查询地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综合平台(http://12366.cqsw.gov.cn/),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系统”。手机查询方法:关注重庆国税12366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5
地税代征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服务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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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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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与销售服务分开核算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