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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09/10/29 16:11:39 点击数:4327 [字体: ] [打印] [收藏]

  就业问题:社会发展中的世界难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就把人类参加经济活动的权力,即就业权置于非常突出的地位,特别是把失业者获得保护和再就业的权力作为全球努力的目标,发达国家也纷纷把失业治理作为各自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
我国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据社科院《200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预测,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今年我国的失业率可能达到10%。我国每年约有2000万人需要安排就业,而新增岗位仅为1000万个,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
  重庆市是中西部地区的直辖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集老工业基地、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促就业、保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有关部门以2000年重庆市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了 “重庆市劳动力未来变动趋势”。分析报告按照当时的就业水平和2005年的劳动参与率水平计算,预测2010年重庆市就业人口的供给量将达1622万人,比预测就业人口需求量多16万人;2015年就业人口的供给量为1715万人,比预测的需求量多了93万人,而到2020年供给量就增长到1783万人,就业“缺口”达到127万人。
  重庆市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面临艰巨的就业压力:一是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压力大;二是稳定市内企业就业岗位的压力大;三是统筹全社会就业的压力大,包括统筹抓好结存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的就业问题。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工作:一是扩大就业政策的扶持范围,将工作重点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二是保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健全就业政策体系;三是强化政府责任、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再就业税收优惠:下岗失业人员今年还可申报

  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再延长一年,即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纳税人今年还可申报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
  申报期限。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必须要在2009年底前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报批,在此期间没有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此规定不影响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
  报送资料。资格认定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减免税申请审核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税时,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资料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下岗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材料有: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税务处理。纳税人减免税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部门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通报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年度内先由地税部门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税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税部门,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相关减免程序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由于重庆是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总量较大,下岗再就业形势严峻,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宽松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调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重庆市按照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上限,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予以定额免税,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让残疾人得到实惠

  为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先后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作出了规定。
  政策要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由主管税务部门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资标准;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作为试点城市,重庆市于2006年10月起就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截至2008年12月,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达到24022人,比试点前增加16.39%。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增加,同时企业为残疾人足额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解除了残疾人的****,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类群体自主创业:配套政策多

  促进三峡库区移民自主创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2006〕214号)对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不超过3年。此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移民就业,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长不超过3年。
  促进生自主创业。2009年3月2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9〕72号),为生自主创业带来了实惠,主要体现为政策扶持、教育服务、组织三大体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关于促进生自主创业的意见》明确:“对创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凡符合有关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学生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可享受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另外,相关文件还规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的零收费政策,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收费。
  促进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非禁止类的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明确了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是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等政策试点。此外,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服务,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详细政策,请向当地税务机关)

  重庆国税:不折不扣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庆市国税局始终把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实践“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多管齐下,全力做好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大力宣传。对优惠政策按照7大类56个小类进行了分类清理,编印成册赠送给广大纳税人,并通过组织讲座、上门宣传、网络栏目、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等多种渠道进行传播。二是广泛调研。对各类群体的就业状况开展税收调查,收集和掌握手原始征管资料,全面了解安置就业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需求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纳税情况、财务状况,帮助解决税收疑问和实际困难。三是用足用活政策。从服务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简化政策执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安置就业人员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限度地用足、用好、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四是加强部门协调。主动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做到信息共享,规范审核工作,使得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摘自《重庆日报》2009年6月17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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