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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2008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15 12:32:52 点击数:4028 [字体: ] [打印]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厅(局):

      根据《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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