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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函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15 13:29:44 点击数:4619 [字体: ] [打印] [收藏]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服务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服务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服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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