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分级财政的原则
(一)实行统一,分级财政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在政治上是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适应我国政权体制的要求。一级政府有一级施政范围、就必须相应地建立一级财政。第三,我国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同样需要计划,财政必须有计划地筹集和分配资金。第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基础和自然条件相差悬殊。
(二)统一、分级财政原则的实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中,统一与分级财政,就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问题。集权与分权,是一对矛盾。这种矛盾只能是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般地说,凡是关系国家全局的管理权限一定要集中到中央,不能任意分散,以中央的统一;凡是需要由地方因地制宜的管理权限,一定要放给地方,中央不能统得过死,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财政管理体制必须与国家政权结构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原则
首先,财政管理体制必须确定分几级管理,财政的分级管理必须与我国的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相一致。因为一级政权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它们职权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文教等方面事业的权力和责任,必须赋予相应的管理财政收支的权力和财力;才能其职能的实现。
其次,财政管理体制既然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财政管理体制就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都牵涉到财力和财权的分配问题,如企业改革、价格改革等,都和财力的分配分不开,也要求财政管理体制加以相应变革。财政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必须随着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相应地调整财政管理体制,从而相应地调节经济利益关系,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责权结合的原则
财权与事权要统一,各级政府有什么样的职权、什么样的办事的事权,就要有相应的财权。要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就必须要有权与责的结合。权与责相结合反映在财政体制上,就是要使各级财政都有各自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并且要把财政支出同财政收入尽量挂起钩来。只有权与责结合了,才能切实财权与事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