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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处的位置:首页 - 财经法规 - 其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3/4/7 14:55:58 点击数:4757 [字体: ]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以个人身

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范围(即就渝府发〔2008〕26号和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中

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农民工医保并轨前多缴

费的处理、缴费基数变更后个人账户的计算等五项内容予以明确,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将

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将暂停医疗保险待遇
  为参保人医疗权益,督促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后继续按规定履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

义务。对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作出规定: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
  (二)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

间的个人账户。
  (三)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二、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

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1.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1.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

重复计算。
  三、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参加医保政策衔接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有关遗留问题

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

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

)的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按渝府

发〔2009〕29号执行。
  (二)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可凭其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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