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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要点(三)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2/12/2 13:02:37 点击数:4255 [字体: ] [打印] [收藏]

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要点(三)

考点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即检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即检查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即检查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即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即检查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对委托人负责,也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负责。所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所进行的监督。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会计服务业务。
考点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记账。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和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记账

  1.记账的概念记账是指从事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记账机构是指从事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记账的业务范围
  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即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5.法律责任
  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  “门槛”。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选择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选择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服务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服务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服务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服务(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主要的会计工作岗位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等。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考点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种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会计法》第43条至第49条明确规定的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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