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要点(六)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额度。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一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