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0年度继续教育服务:
(一)参加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合格的(持合格证、中级持单科成绩单二者之一即可);
(二)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持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
(三)2010年度考试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中级证书;
(四)在职人员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于2010年度取得毕业证书(以上,含)或学位证书的;
(五)经市财政局认可参加国家会计、财经会计及会计管理专业服务一周以上(含一周)的;
(六) 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记载);
(七)2010年度完成省(部)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凭结项证明和课题报告);
(八)2010年度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九)2010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
以上人员可在
2009年考试合格但在2010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