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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信息来源:重庆会计之家  作者:匿名 日期:2012/7/28 17:01:10 点击数:6076 [字体: ] [打印] [收藏]

渝财会〔201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单位,中央在渝单位:

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渝财会[2007]49号)规定,为了增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会计人员的服务,节约服务费用,从2012年起全市中、初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上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人员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重庆市区域内工作的中、初级以下会计人员,实行网上继续教育服务,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不再组织面授继续教育服务服务。年满50岁以上且不会操作电脑的个别会计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组织面授服务,服务方法及时间由区县财政局自定。高级会计师以上人员由我局另行组织继续教育服务。

二、服务要求

(一)我市区域内参加网上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已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报备的直接上网参加继续教育服务。没有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报备的,必须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0]79号)文要求,登录“会计之家”的“信息采集”栏目,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方能上网参加继续教育服务。

(二)服务时间。会计人员应按《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渝财会[2007]49号)文规定,每年必须完成24小时。网上继续教育服务分必学内容和选学内容,其中必学内容服务时间为12小时,选学内容服务时间为8小时,考试4小时。每年网上继教服务时间为2月至12月。

(三)服务内容。必学内容:根据财政部和我市财政会计工作重点、难点等,由我局确定,在“重庆会计之家”网上公布。选学内容:会计人员在完成必学服务后,可根据自已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中自行选择。

(四)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在完成网上继续教育服务的前提下,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服务内容,开展服务。

三、服务方法及缴费

(一)会计人员登录“重庆会计之家”(http://www.cqkj114.org.cn)网站,点击“重庆市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进入三家网校界面,由会计人员任选一家网校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会计人员如不清楚的打网校服务电话询问。

(二)以往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服务的会计人员,需通过网上进行补学,长只能补学三年。补学完成考试合格后,才能服务本年度服务。三年以上未完成继续教育服务的,必须选择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科考试,成绩合格后视同完成以往年度继续教育,予以重新注册登记。

(三)会计人员服务时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区县。其中,重庆市财政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填列具体区县。

(四)会计人员服务的服务时间在一个年度内可以累计计算,考试合格后通过会计管理系统自动记入本人信息库内。服务完成情况可在“重庆会计之家”网上查询。

(五)网上继教服务费用在上网时一次性缴纳,当年缴纳费用的用户必须当年完成网上继教服务,未完成服务,次年重新服务的需重新缴费。需要发票的会计人员向网校索取。

四、免学条件

凡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文中规定免培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服务,到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办理注册手续。

五、注册登记

完成了网上继续教育服务的会计人员,两年内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办理完成继续教育注册。办理具体时间等由区县财政局规定。注册后的会计人员信息便可在“会计之家”网查询。

六、管理要求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服务服务的宣传工作,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服务服务。严禁任何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请人代服务、组织代学、减少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效果等,一经发现,我局将在网上通报批评,不予注册。

 

 

                             重庆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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