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6]1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
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来的《关于延长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抵扣期限的请示》(渝地税发[2006]2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重庆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中尚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