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选择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服务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服务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1年。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条件者。
二、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符合选择条件,并根据选择条件规定,提交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以上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