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企业本年收入8602470.00元本年应上交所得税142259.54.其中已上交69989.21;年终汇算应补缴72270.33.这种情况,我们还能否享受小微优惠减免?既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五34栏如何填列? 问题答复:
您在网站上的已收悉,现就您所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于您企业2013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9989.21+72270.33)/25%=569038.16元,已经超过30万元, 即使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符合条件,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标准了,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4栏不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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