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从事生猪、肉牛养殖的养殖场,按照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进行减免税备案?
答: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税发〔2006〕1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必须于每年的1月份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增值税减免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