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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怎样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6/22 17:02:46 点击数:3930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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