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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70%的房屋出售剩余的出租时是否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7/13 15:56:59 点击数:3238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70%的房屋,剩余的尚未销售,只是出租,请问我是否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您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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