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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7/28 15:09:18 点击数:2825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请问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的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0]22号的规定:1、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已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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