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因为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所以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时,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