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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9/10 14:59:04 点击数:2700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我公司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时,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因为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所以从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时,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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