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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