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所得应列入“资本公积”科目。
例: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
贷: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这样,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在会计上计人资本公积,与税法相比产生了差异。对此项债务重组所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的精神,可以针对债务重组所得数额的大小分别处理:
(1)如若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此可先按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计算的所得税额列入“递延税款”科目。每年年末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期无须交纳所得税,则当期的递延税款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大于递延税款,则当期的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如果经调整计算,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小于递延税款,分配后分别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如若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小,可以列入“资本公积…科目,到年末再作为纳税事项进行调整,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年末具体的会计处理还应区分企业当期的应税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