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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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
请问什么样的购房符合改善型住房条件?证明怎么开具?
本人于婚前购有一套套内42平米的小户型,婚后于今年年初另购有一套套内76平米的住房,产权证上是我与老公两人的名字,听说重庆的购房退税政策后,一直查不清怎么样算是改善型住房,请问我们这样算吗?我们家现在加孩子一共三人,人均面积才14平米,这样算改善型住房吗?符合购房退税补助条件吗?我老公单位一直有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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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市财政局 |
办理结果: |
胡燕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你们今年所购住房改善了你们的居住条件,但是由于你们名下具有两套住房,不符合我们现行政策中关于“住房”的规定,你们的该套住房暂时不能申报该财政补助。同时,将相关政策规定告知,供您参考: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