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则、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各项经费、专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中心”会计系行政或事业单位性质,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核算对象,“中心”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总会计和柜组会计两级。总会计负责掌管“中心”全部资金收入、付出及其结存情况,柜组会计负责核算“中心”预算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单位等有关方面了解预算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试点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六条 有经营活动的预算单位,其经营支出与有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七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条 “中心”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各种应缴款项。
第二十三条 净资产是指“中心”核算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各项基金和结余。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的行政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中央部委专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中心”核算的预算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耗费及损失。包括各项经费支出、专项拨款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
第四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六条 柜组会计根据所核算单位性质使用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见附表4-1。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见附表4-2。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预算拨款凭证;
(二)收款收据;
(三)借款凭证;
(四)支出报销凭证;
(五)材料出、入库单;
(六)固定资产出、入库单;
(七)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八)往来结算凭证;
(九)各种税票;
(十)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会计记账凭证使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第三十二条 会计对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核,严格传递程序,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章 会计账簿
第三十三条 柜组会计按所核算预算单位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中明细账分为:收入明细账、支出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财产物资明细账和结余明细账。总账采用三栏式账簿。明细账根据业务需要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或数量金额式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三栏订本式账簿(实行“电算化”的,可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 账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 和“账户目录” ,附于账簿扉页上。
第三十五条 会计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做到及时准确,日清月结。
第三十六条 账簿必须连续记载。
第三十七条 各种账簿应按月结账。一般账户只结出“本月合计”数;有关收支的明细账户,还应结出“本年累计”数。
第三十八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严格按规定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十九条 采用“电算化”的,账簿应定期打印。日记账一般应按日打印。如按日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满页后打印。总账和有关收支明细账应按月打印。其他账簿一般按季打印。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可满页或按年打印。
第七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前,“中心”会计应根据财政部门决算工作编审的要求,与预算单位共同进行年终清理结算。主要内容有:
(一)清理、核对年度各项缴拨款项。
(二)凡属本年度应拨应缴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对所属单位拨款应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三)年度试点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单位截止12月31日的实际支出数为准。
(四)预算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
(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做到账单相符。
(六)及时对预算单位财产物资盈亏进行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中心”在对预算单位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进行12月份结账,编制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中心”柜组会计应当按规定报送月、季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预算行政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和附表。有事业费的预算单位,还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预算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和附表。
第四十五条 “中心”柜组会计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分析等会计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