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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3/18 23:22:41 点击数:5229 [字体: ] [打印] [收藏]

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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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产的分类

    预算单位财产按其管理与核算的要求分为固定资产和材料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

(二)材料

    1.材料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短,价值较低,使用中大多会被消耗或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物资。

    2、材料分类

    (1)材料。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

    (2)低值易耗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设备、低值易耗品等。

二、  财产的管理权限及账簿的设置

(一)财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对试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单位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预算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试点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固定资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中心”会计,账账、账实一致。

2、材料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明细账对单位材料进行数量、金额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单位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预算单位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材料的登记和管理。预算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和保管制度,根据入、出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卡片,并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消耗材料,不需要通过材料账户核算,以购入数直接列报支出。

    (二)账簿设置

    1.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并按大类分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卡片要详细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卡片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由试点单位财产管理部门保管,一份由财产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心”保管。

    (2)预算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中心”转来的卡片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材料”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式材料明细账,其数量应与试点单位材料卡片相一致。   

    (2)预算单位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设置“库存材料”卡片,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情况,应与“中心”会计登记的明细账数量相一致。

三、财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

    (2)预算单位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单位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根据基建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审定的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中心”入账。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中心”入账

    (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通知“中心”入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8)盘盈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中心”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它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预算单位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中心”会计入账。

    (2)由于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部分损失。

    (3)无偿调出固定资产,预算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中心”入账。

    (4)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作价通知“中心”入账。

    (5)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参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程序核算。

    (6)向其它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中心”入账,同时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注销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

    (7)盘亏固定资产,单位根据批复后的“资产盘亏报告单”通知“中心”冲账。

(二)   材料的核算

    通过“库存材料”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单位材料增、减变化及其结果。材料增加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余额(借方)表示库存材料的结存。

    1.材料的增加,包括购入、调入、捐赠、盘盈等。

    (1)购入、调入的材料,预算单位应将购入发票、运杂费单据、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传递到“中心”入账。

    (2)接受捐赠的材料,预算单位根据市场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3)盘盈的材料,预算单位根据账面价或市场价通知“中心”入账

    2.材料的减少,包括领用材料、对外投资、捐赠、调出、盘亏等。

    (1)业务活动领用材料,预算单位应将“发料凭证汇总表”及审批凭证传递给“中心”记账。

    (2)有偿调出材料,预算单位应根据收到的价款通知“中心”入账。收到价款大于材料成本价部分,冲减支出科目;小于部分列入支出科目。

    (3)对外捐赠材料,预算单位根据账面价值通知“中心”记账

    (4)对外投资,预算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中心”记账,同时根据该项材料的账面价注销库存材料账。

    (5)盈亏的材料,经批准后预算单位根据账面价通知“中心”记账。

四、  财产的盘点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年末,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由单位主管、财产管理人员、“中心”会计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单位财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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