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点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可根据上述情况规定由股东缴纳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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