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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职工福利费超标将纳入工资总额缴税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1/29 11:34:44 点击数:5138 [字体: ] [打印] [收藏]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核心内容


  1.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范围。


  2.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将原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调整入工资总额进行财务核算。


  3.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行为,应按商业化原则进行公平交易。


  专家点评

  该文件的主旨是为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防止部分企业巧立名目,发放现金及实物,造成社会工资统计失实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此项规定将使某些以上述形式滥发职工福利费的企业的不规范操作无所遁形。


  专家提醒


  新政策提醒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健全财务核算。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应将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实纳入工资核算,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要求将纳入工资总额核算的补贴调整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计算扣除,超过部分需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部分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而言,所提供的上述服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依据公允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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