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核心内容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专家点评
从具体内容上看,新政策有效解决了企业年金制度中一直不太明确的个税征管的相关问题。一是明确了企业年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明确了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三是明确了代扣代缴时间点。从制定原则来看,新政策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有利于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的鼓励和扶持。
专家提醒
新政策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缴费期的长短可能会给税负带来直接影响,建议按月缴付,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目的。
另外,新政策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如存在退税情况,应按文件规定计算退税款,并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