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核心内容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宣传文化事业方面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专家点评
该文件继续此前关于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文件对于减轻宣传文化单位税收负担,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成果,促进文化繁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专家提醒
符合条件的宣传文化单位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即征即退的税款。宣传文化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