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698号)
核心内容
1.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需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转让成本的差额;
3.加强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征管。
专家点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相应的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规定并不明确。698号文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并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完备。
专家提醒
1.非居民企业发生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行为时,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所得税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按698号文件规定及时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也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对于境外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行为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及时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就需承担相应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