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税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依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强化财政在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三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加大税制对自主创新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力度。流转税方面,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减少重复课税,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所得税方面,梳理现行的鼓励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改变当前的园区型优惠为产业型优惠,改变当前的直接的税基减免式所得税优惠为间接的税额扣除式的所得税优惠,提高税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
2、运用财税手段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拓宽税基,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同时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名义税率。
3、完善地方税体系,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建立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科学的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地方税以营业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税鼎立构成,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类为辅助税种。根据我国的税收经济实际,结合国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时,对营业税应本着“局部调整,扩大税源”的思路,仍维持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4、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以税收形式解决建立社会制度的资金来源问题。我国目前社会制度中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的筹资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方式。为了使社会统筹方式规范化、法治化,提高社会统筹方式的管理效率,这部分资金及时、足额收缴上来,在适当的时机,应从社会统筹方式改为征税方式,建立现代社会税制度。开征物业税,强化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实现 “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推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开征燃油税。
5、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是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也是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中,原则性地划分了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但在体制运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又通过一系列行政性法规对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做了较为频繁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中央政府一直处于主动的、主导的地位,而下级政府则比较被动和尴尬。调整的结果则是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层层下移和财权财力的层层上移。这种频繁的、极不规则的变动,导致了地方政府的无所适从,也助长了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都是首先以宪法或财政基本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的,并与事权的大小相对应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这样,由于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是确定并相对稳定的,所以它能给市场主体以明确的信息,能够有效地引导其投资和经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