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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市会计证继续教育年审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1/5/17 19:15:56 点击数:6465 [字体: ] [打印] [收藏]

渝财会〔201128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中央在渝单位、有关高校: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服务时间。集中服务期间为6月至12月,每期集中服务不得少于24个小时。

二、服务内容。服务重点为《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渝财会[2010]20号)。在此基础上,行政事业类会计人员辅学社会制度、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内容。其中,医疗机构会计人员辅学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类会计人员辅学《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的相关难点,如债务重组、所得税、企业合并、套期保值、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其中小企业会计人员辅学《小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服务机构还可根据用户情况安排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

三、服务软件服务。继续使用我局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解读》服务软件服务,20072010年企业类服务软件服务中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

对去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服务软件服务的,服务机构可采取印发或下载教师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充。  

四、服务师资。承担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础课的,应当具备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参加我局2010年师资服务成绩合格。

五、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服务。继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检查指导全市服务单位继续教育开展情况,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服务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具有服务资格的市级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服务前,应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时间、内容、要求、服务单位等信息,月底前一周向我局报送下月服务计划、合格师资名单和服务(PPT),以便我局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方便会计人员查询。服务后,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及时为参培合格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具有服务资格的市级各有关部门一周内向我局上报参培人员情况表,并按程序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重庆市会计函授负责组织其余市级会计人员和中央在渝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服务前,需向我局报送服务计划、合格师资名单和服务(PPT),相关信息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上公布,方便查询。服务后一周内向我局上报参培人员情况表,并按程序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各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用户考核、考试、考勤管理办法。拟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和服务方案。采取考试(占60%)、考核(占40%)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考试实行开卷方式,试题由我局统一提供,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报送服务计划后在市会计学会领取试卷,市级服务单位在考试前一天到市会计学会领取试卷。各服务单位要加强考试试卷管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之前不得泄漏试题。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和出勤情况,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视为成绩不合格。

六、其他事项。

(一)凡2010年前三年内(含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服务的会计人员,各服务单位继续按每年24小时单独组织补学服务,合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登记。

(二)凡2010年考试合格但在2011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联系人:罗少梅        联系电话67575549

 

 

附件:1.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情况表

2.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单位服务计划表

3.重庆市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服务人员明细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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