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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7/6 11:55:34 点击数:3327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10〕4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局,相关企业:
  现将《2010年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2010年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大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夯实工业发展基础,我市工业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助和担保公司保费补贴等方面。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对我市中小企业、购销本市工业品在6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为本市工业服务的物流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型企业),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息补助。中小工业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
  (二)对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给予保费补贴。
  二、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含外贸、服务型企业,下同)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二好一快”(市场好、管理好、增长快)中小工业企业,以企业在银行上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基数,2010年1-11月期间,给予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部分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助。同一企业在不同银行的新增额分别计算。单户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
  市园区工业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低于2.5%(含),不向企业收取金。按2010年1-11月期间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额度,由市财政给予年度不超过1.2个百分点的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贴资金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料申报
  (一)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市园区担保公司于7月5日、12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申报资料:
  (1)正式书面申请文件。
  (2)《__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1)。
  (3)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金等事项的合同复印件。
  (4)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5)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二)中小工业企业(含外贸、服务型企业)
  1.市级以上中小工业企业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各企业(集团)于7月5日、12月5日前,将集团所属中小企业汇总表及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资料:
  ①正式书面申请文件。
  ②《__年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情况表》(附件2)。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借据。
  ④外贸企业购销本市工业品60%以上的需外经贸委审核签章。
  ⑤物流企业必须提供所承担我市工业企业货物运输的合同复印件;煤炭供应企业必须出具市内重点用煤企业的供应合同和实际供应量证明。
  2.区县中小工业企业
  各区县经信委(经贸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2010年9月30前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重庆市“成长之星”企业(2010年以渝经信运行〔2010〕7号为准)纳入市级直补,不占区县资金额度。由区县统一汇总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间及材料与市级企业集团相同。
  四、资料审查及资金拨付
  (一)市级统筹资金
  1.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2.将申报企业上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若发现资料有误的,将返回整改,整改后重新公示3天。若发现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申报资格。
  3.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审定补贴额度。市财政局按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申报单位。市级以上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和“成长之星”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企业。
  (二)区县切块资金
  市财政按预算控制额切块下达区县,由区县在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内安排支出。区县切块资金综合参考上年区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企业个数、当年工业总产值预计增幅和上年各区县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各区县财政配套资金等指标进行分配(额度另行发文下达)。
  五、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局应于12月31日前将切块资金的使用情况(附件3)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材料报送质量直接与下一年资金切块量挂钩。
  (二)区县切块资金在当年12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结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收回,由全市统筹安排。
  (三)各区县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到位情况的检查。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对已拨付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作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相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财经纪律,认真审核,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享受市级和区县切块资金的补贴。
  (三)所有申报资料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复印件必须加盖鲜章。同时,将本文件要求填报的附件表格发送Excel电子版至cqjwyxj@263.net邮箱。表格下载请登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重庆市财政局的公众信息网。
  (四)各区县经信委(经贸委)要加大协调力度,定期向金融部门和担保公司推荐有流动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积极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对重点企业要重点关注,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促进它们迅速成长。
  (五)各申报单位必须按照时间规定报送相关申报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再受理。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用完为止。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经信委会及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联系人:崔莉红   联系电话:63899507
  市财政局联系人:陆  宪   联系电话:6757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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