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0年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财监督〔2010〕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来渝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评估监督职责,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重庆市财政局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99号)、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09]4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关于发布〈2010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0]89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0〕147号)的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单位
通过检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下简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优质服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按照财政部门、行业协会5年一个检查周期,不重复检查;2010年全市计划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3家,评估机构15家。
二、检查方式
为整合资源,避免重复,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达到提升行业管理及行政监管水平的目的,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由市财政局监督处、会计处、企业处与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市评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执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10年1月—6月期间出具的审计、验资和评估报告,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检查内容为执业机构的设立条件、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
具体包括:
(一)设立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是否存在兼职挂职、擅用执业人员名章和冒名签署报告现象;
(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采取欺诈、支付业务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遵循执业准则情况。重点检查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是否遵守审计准则、评估准则(规范)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检查,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错报风险,以合理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错报。
(四)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一贯遵守,防伪标识的管理、使用、报备是否遵守行业规定等。
(五)财务管理情况。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
(六)按照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综合评价试行办法》,对2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外地在渝分所进行试评。
四、组织实施
由市财政局监督处、会计处、企业处和市注协、市评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主要从执业机构中抽调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执业人员,与财政局、协会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检查队伍。检查前将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服务,并做好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中的协调和检查后期的处理工作。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于2010年7月开始,9月底结束。
五、具体要求
(一)各被查执业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自查。整理好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和各类业务档案,写出自查报告,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于现场检查进场时将书面材料交检查组。
(二)各被查执业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开始现场检查前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执业机构,被查执业机构在被检查期间尽量不安排执业人员外出,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如拒绝、阻挠或消极对待检查工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涉及的问题,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市评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执业机构自查出来的问题,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日常管理上、执业质量上和职业道德上,检查完毕后,由市注协、市评协予以通报。
附件:2010年被检查执业机构名单
二O一O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