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39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安排的对我市交售、处理旧家电以及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规定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六条 补贴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备案的中标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按市商务部门的规定要求享受运费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报废一台旧家电只能购买一台新家电,但购买新家电可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1、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2、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3、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核定并公布。
4、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补贴期限: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九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主要部件、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十一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到当地财政局申领家电补贴。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及其按规定确定的承担运输的备案回收网点(以下简称回收网点)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到同级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回收旧家电的主要零部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处理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条 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局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20%中,中标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垫付的家电补贴,市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按20:80比例承担,与18个贫困区县按80:20比例承担,与其他区县按50:50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后,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区县(自治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配合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1、使用虚假销售或擅自使用相关居民身份信息资料;
2、违规使用发票;
3、不符合备案条件;
4、违规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5、未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未严把进货关,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家电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拆解处理企业不得垫付补贴资金: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等行为;
2、回收的旧家电未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弄虚作假,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行为;
3、使用虚假销售或擅自使用相关居民身份信息资料;
4、违规使用发票;
5、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不一致或主要部件发生变动;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未按规定设立服务监管系统,未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和每日公开制度,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不健全等;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形式对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补贴量较大,或数据异常变动的,要实现100%抽查,且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按季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市环保局。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配合商务部门,通过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已设立的家电下乡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举报,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现金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商委、市财政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专项检查或督察,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家电下乡年终考核。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局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2010年6月1日后已购买的我市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
规 格 |
标 准(元) |
||
150公里以内(含) |
150公里以上 |
|||
电视机 |
CRT电视 |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
平板电视 |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
电冰箱 (含冰柜) |
容积 |
30 |
40 |
|
容积 |
40 |
50 |
||
洗衣机 |
洗衣量 |
30 |
40 |
|
洗衣量 |
40 |
50 |
||
空 调 |
窗式空调 |
20 |
30 |
|
挂壁式空调 |
30 |
40 |
||
柜式空调 |
40 |
50 |
||
电 脑 |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
||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