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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72号
信息来源:  作者:匿名 日期:2010/8/28 15:20:19 点击数:8247 [字体: ] [打印] [收藏]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重庆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方法测算后,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二、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四)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税收的征收办法
(一)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利用财政部门的征管系统和管理手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一并征收。当地财政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了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立即与财政部门联系代征事宜;当地财政部门未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临时征收点,6月1日开始征收工作;若地税部门已经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了个人销售房屋营业税委托代征关系的,暂维持现有征收关系不变。
个人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直接由各区县地税部门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委托代征和协作关系。
(二)为方便纳税人,委托财政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区县,相关免税手续也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委托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区县,相关减免税手续由区县地税部门派人在房屋交易部门审核办理。
(三)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四)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票证管理,税票的及时供应;对代征单位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等应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及时结报缴销,并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认真审核,税票的安全;要在代征单位用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票证的发放数量,严格执行以旧票换领新票的规定。在采用计算机开票之前,可使用手工税收通用完税证征收税款,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手工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五)个人销售房屋使用《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凭完税凭证或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单位代为开具,地税部门不再代开个人销售房屋的发票。
(六)各区县地税部门要完善与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手续,明确代征责任,按规定支付代征单位工作经费。
(七)各区县地税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和房管部门衔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征收初期(6月份)要派出专人在各个征收点跟服务作业,进行宣传、指导和监督,并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解释税收政策。
(八)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大对一线征收人员的业务服务和监督管理力度。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各区县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做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市地税局。
四、关于地税、财政和房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级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主动与当地的房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各级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的工作,支持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发证时,应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证。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加强组织和协作配合,各单位主要要亲自负责,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收政策得到平稳、顺利的执行。若政策执行不力,部门配合不力,出现混乱或其他群体事件,要追究各单位主要的责任。
(五)各单位要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地税、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分别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政策执行情况。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 O O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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