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进行销售服务,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或其他具有预存功能的卡、折等)方式销售服务,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售卡时即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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