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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免税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6/13 14:31:18 点击数:4216 [字体: ] [打印] [收藏]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间的股息收益是免税的,内资企业则实行简单的抵免法,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有了新规定,申报方法也有了新变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新税法下,不再区分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里的“符合条件”具体是指哪些条件?企业如果发生类似的投资收益,又该如何办理免税手续呢?
  对于这一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实际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应根据下面规定做好备案事项的处理。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各省市均做出具体规定,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文件“并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目前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该项优惠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因此,在备案时,企业还需要注意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基本资料主要为,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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