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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怎样扣除?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6/19 12:46:07 点击数:4916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营销设施费计入开发间接费,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那么这个营销设施费(比如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也可以作为成本扣除项目呢??因为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成本扣除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没有“营销设施费”!
答:您好,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文件没有很明确的写明对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支出如何扣除。但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3、4点的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因此,对于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或样板房,建成后销售的,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建成后作为配套设施的,可以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同时还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20%。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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