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业发票,如果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不一致,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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