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养鸡业务外包农户企业能否享所得税优惠?
答:我国现行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范围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企业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公司以外包形式委托农户饲养取得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