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能否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
公告指出,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下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该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该公告,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