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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复合胶可适用13%增值税率吗?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8/27 16:47:20 点击数:3386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生产复合胶可适用13%增值税率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中将天然橡胶划为“树脂”类农产品:“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它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中明确指出:“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因此,该企业生产的复合胶不能作为天然橡胶产品,在销售时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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