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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华侨身份,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信息来源:重庆市地税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8/27 17:08:43 点击数:3518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如何判定个人是否属于华侨身份,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服务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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