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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前补缴的所欠税款能否用其期末留抵税额补缴?
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匿名 日期:2010/9/3 14:45:42 点击数:2603 [字体: ] [打印] [收藏]

问:欠税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前,需要补缴所欠税款。该企业可否用其期末留抵税额补缴?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其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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