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就该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为:“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并明确,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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